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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申请条件

一、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2.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3.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配,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二、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以上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3.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4.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 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第595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九条 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出版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九条: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展开】

 

【部门规章】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依据名称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条:中央在京单位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十六条:图书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图书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其他单位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展开】

 

【部门规章】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依据名称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第3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九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部门规章】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依据名称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部门规章】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依据名称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条: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十八条: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期刊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本规定所称期刊业务范围包括办刊宗旨、文种。
第十九条: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经其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期刊出版单位在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展开】

 

【部门规章】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依据名称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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